办事指南
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的征收主体是谁?
国家法规明确规定长江干线航养费征收主体是长江航道局。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稽机构是征收长江干线航养费的唯一合法机构,未受该机构的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征收其航养费。 
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机构如何设置?
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稽机构是由交通部批准成立的,其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稽处隶属长江航道局,具体执行长江干线航养费的征收结算和检查。

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机构设为三级: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稽处及下设南京、武汉、重庆三个中心征稽站;中心征稽站下设宜宾、泸州、涪陵、万县、巴东、宜昌、枝城、沙市、城陵矶、黄石、九江、安庆、池州、铜陵、芜湖、马鞍山、镇江、高港、江阴、张家港、南通、常熟、扬州、扬中 24 个征稽站。

 
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的征收依据是什么?
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的依据是交通部、财政部颁布的《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 [87] 交河字 110 号)及交通部发布的《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工发 [1993]749 号)和《航行国际航线船舶长江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交基发 [1995]1199 号)。 
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的征收范围有哪些?
凡在长江干线上航行的国内船舶及竹木排筏;港、澳、台船舶及外籍船舶;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 
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的征收标准是多少?
长江干线航养费的征收标准主要有: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船舶,按运费收入的 6% 征收。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机动船舶,按船舶功率、定额载重吨择大者计征,每千瓦每月征收 4.08 元或每载重吨每月征收 3 元;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非机动船舶,按船舶定额载重吨计征,每载重吨每月征收 1 元。航行国际航线船舶长江航道养护费按定额计征。无论是自征还是代征,只要是征收长江干线航养费,上述标准是唯一国家规定标准,不允许随便提高或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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